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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岂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作者: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07-1-11 22:42:44

整改岂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新华网  

9月11日,审计署发布了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违规情况较之往年更甚,处理结果也多以整改为主。就连屡审屡犯的国家体育总局,也是“要求各单位认真查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积极进行整改”。如果国家体育总局真心整改,断不至于连年上榜了。边犯边整改,这样下去要“整改”到何时?
 

整改正在陷入一种怪圈,即通过整改来逃避问责。实际上,有些问题是没有办法整改的,比如,有的部委已经造成了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再怎么整改恐怕也难以追回了。但是,一冠以整改之名,就可以为自己争取时间,就可以将大事化小,乃至拖得不了了之。或许,一些部委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在违法违规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需要强调的是,今年审计报告审计出来的问题,比以往更加严重,因为它牵涉到越来越多的涉嫌私分国有资产问题。比如,信息产业部所属28家通信管理局取得办公用房租金收入1.05亿元,其中有3629万元发放给职工;北京理工大学挪用科研专用基金2411.05万元,用于支付院(系)、部分职工应负担的单位、个人合作购房款;国家林业局挪用贴息贷款2191万元购买职工住宅和对外投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根据《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在处罚上却不处罚单位,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两罚原则的特殊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越来越明显,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越来越严重。《刑法》中之所以增加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惩治单位侵吞国有资产的腐败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1999年1月,某县电信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收取的下属企业实业中心的房屋租赁费56万元以效益奖的名义一次性集体私分给全部110名职工,就被检察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查处。而此次28家通信管理局取得办公用房租金收入1.05亿元,其中有3629万元发放给职工,是否涉嫌私分国有资产,非常值得司法机关调查。


事实上,从此次审计报告披露出来的情况来看,凡有私分国有资产嫌疑的单位,数额大都在千万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移送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根据《刑法》依法惩处,属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此,才能走出审计——整改——再犯——再审计——再整改的怪圈。

(来源:上海证券报 陈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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