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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许霆案重审结果是中国法制的“愚人节”
作者: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08-4-10 22:37:33 |
广州中院许霆案重审结果是中国法制的“愚人节” 李 开 发 最近的四个月来引起国人高度关注的许霆ATM机案件正在广州中院审判,恰好在“愚人节”前公布,时不时想到会不会是 “愚人节”的玩笑。然而重拾新闻回头看,这一新闻是真的,不由得细细研究一番。对照神圣的法律原则,对照学过教过的法律理论与案例,广州中院这一判决让众多关注这一案例的法律工作者感到不堪。坦率地说,广州中院重审结果就是一个中国法制的愚人节案例,感觉好似兴致勃勃去吃饭,但是吃到了一个苍蝇。它说明了一个事实:中国的法制进程之所以难以有建树,就是因为法官们在习惯与传统内打圈,先用既有章法来解释现实,解释不通了,又用现实来试图说明既有章法,然后出来一个自相矛盾的结果。事实没变,结果改变,说法前后不一,但新说法却是绕口令。新的案件本来是相关法制建设的重要契机,然而在广州中院那里的做法不蒂是一个亵渎神圣法律的笑料。尤其要说明的是,这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推行以法治国、进一步健全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法制社会的要求与理念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这次广州中院的开审,由于全国媒体关注,没有放在密室中审判,得以让人们知道这一决人生死祸福的审判原来是如此模样。先是公诉的检察官们力图归罪,后是法官们力图从法律条款中归纳出有罪。这样一个过程,同一个案例,先是判了无期,后是判了五年,量刑已是天壤之别,然而可笑的更是解释这一改判的理由:一是这一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二是与破坏手段盗取钱财的情节相比相对较轻,所以从无期改判为五年。笔者要问,当初如果这两个理由都未考虑到,法官们是如何判出无期徒刑的?天下人都知道的这应该是当初最需要研究的基本事实,居然被忽略过去了,如果不是发回重审,许霆就要以一生的代价来领受法官的草芥人命。现在这一小儿科的理由居然成了重罪改轻的理由,不让天下人吃苍蝇又是什么?有专家笑谈,如果这一案件整出点象样点理由忽悠,最起码普通老百姓看不懂还好,然而连这点象模象样的东西都没有整出来。如果说要有什么东西能给中国法制建设的情况摸黑的话,广州中院审判许霆案的法官们算是丢尽了中国法官的颜面。 法制社会与非法制社会的最大区别是有没有法,按不按法办事。法制社会最大的特征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言论权利。在一个尊重法制的国家,法律至高无上。笔者多次与法学工作者一起讨论许霆案件,也与多位著名律师座谈讨论。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与广州中院的法官们商榷: 一、应不应当遵守罪名法定原则。只要在刑法的条款上没有这样的法条,就该判决无罪,这就是罪名法定。这不是轻视法律,恰恰是尊重法律的表现。应当明白,现有的法律条款是由一大批法学专家们起草并经过反复研究,并在法律界人士中广泛征求意见后,经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一读甚至多读后,取得一致后公布的。任何人不可在法条之外加新罪,也不可将原法条无限延伸去解读。外国的案例告诉我们,法就是法,如果法条上没有这个罪名,法官就不应当断案治罪,法官宁可让这一可能有“罪”之人逃之夭夭,这就是真正的尊重法律。人们需要做的就是,抓紧提请立法机构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制订新的法条来规范新的情况。许霆ATM机案引起了全国轰动性新闻效应,大批法律学者认为无罪,也有一批法律工作者认为有罪,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现有法律没有相应的法条。 二、《合同法》应不应当得到尊重?《合同法》是国家神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单项法,电子商务与电子签名法规是《合同法》的要件之一。任何取得银行卡的人,都在履行合同法的相关法规。人们通常的刷卡过程实际上是在履行合同手续。解读许霆案件的过程就是,许霆合法取得银行卡,跟银行约定了一个合同,然后每次取款都是先填写一个申请表,送交银行,银行审查,同意,盖章,许霆签名,然后银行将许霆申请的款项取出来交到许霆的手中。不管许霆取款多少次,也不管恶意与善意,这一事实是确定的。银行完成了审查手续,并亲自将钱款交到许霆手中,然而法官现在判决许霆犯下了盗窃罪?!天下有这样的盗窃罪吗?如果把这一事实引申开来,天下人都有这样的一个危险,只要持卡人刷卡取了钱,就有某一天突然会被作为盗窃犯起诉,理由是银行多给你了,银行少扣了。这可不是愚人节笑话,在云南曲靖就有一个名叫何鹏的年轻人因为银行多给钱而且花了这些钱的缘故,现在仍继续在牢房中度过每一个黎明。 三,“过失可不可以杀人?过失”要不要负起责任?这些年来,银行过失“杀人”不绝于耳,当然用“过失害人”似乎更准确。银行是垄断企业,大众要问的是,银行难道在法律上也垄断?银行的ATM机在出事伤害无辜时,它是“金融机构”;银行在出事后伤害自已时,它又被解释为不是“金融机构”,而是电脑“故障”。银行一面信誓旦旦晓谕大众,“离开柜台概不负责”,一方面,把钱送到对方手中,却说对方是“盗窃”?许霆案辩护律师有一个具有重大社会警示意义的提问,就是庭审中缺一个银行“ATM机魔鬼”。犯罪诱因导致犯罪,如果ATM机就是“金融机构”,那么诱导犯罪的“金融机构”却逍遥法外。法官对诱导犯罪的“金融机构”如此宽容,既没有谴责,也没有治罪,将全部责任归罪于被诱导者。可以推想的是,银行如果某时想害谁,就可以通过向谁的卡上打款的办法实施“犯罪”,而且被害者是“盗窃”,银行却成了所谓“受害人”。如果说有什么荒诞不经的话,这应当算是一个真实的奇闻了。 就在中国的公众们为许霆案争得面红耳赤时,新华网等中国的大部分媒体近来都在热播最新的外国消息,据英国《每日邮报》20日报道, 刑法判决不是道德判决。道德的问题应当在道德层面解决。沾便宜也好,不当得利也好。说银行雇了个傻子营业员也好。我们也一致认为许霆有道德层面的问题,有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但既然合同是合法的,手续是合法的,那么合法的行为不能推导出犯罪的结果。“偷”、“拿”、“给”不是一个层面的事,正向笔者在多个研讨会上说的那样,民法与刑法的案例需要通过不同的审判来解决。 好在广州中院对这一案件判决并不是最终裁决。上有广东省高院,更上层的国家最高法院,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神圣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改变裁决。中国正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正在建立客观公正、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笔者建议广东省高院法官们好好地静下心来,重新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多个重要讲话,在维护法制尊严、维持社会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庄严的审判,切不要象广州中院的法官那样,把好经念歪了。 (作者是中国经济名家讲坛副理事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常务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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