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买卖合同骗术,是诈骗分子常用的合同骗术最常见的一种。该骗术是骗子凭空捏造假当事人,伪造假合同标的,或在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等方面弄虚作假,以签假合同的方式诈骗钱财。
骗子在实施骗术时,往往能言善辩,巧舌如簧,通常以提供紧缺物资为幌子,利用客户急于求货的心理,与客户签订假买卖合同,骗取预付款。比如,河南省洛阳市两个农民伪造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以供应进口尿素为诱饵,与安徽省贵池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286万元的尿素假买卖合同。贵池市某公司在没有认真审查对方资信等方面情况下贸然汇出预付货款86.4万元给洛阳市某公司,结果被这两个骗子骗走了货款。
如何才能防范假买卖合同骗术呢?笔者以多年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体会到: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坚持“六审查”,确是防骗良策。
第一,审查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做到“三看”。一看当事人的法人、法人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即审查其是否是按国家规定审批程序成立的经济组织、有无法人章程,有无营业执照和法定的地址);二看法人是不是作为从事自己的业务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三看签约代表人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是否详细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二,审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无履约能力。所谓履约能力,是指对方履行合同所约定事项的能力(包括资金、信用、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的供应、产品质量、工艺流程等情况)。要做到“四调查”:一要看签约方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二要与签约者当面洽谈,调查其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现场观察;三要通过各种形式调查对方的姓名、单位、住所、单位隶属关系、资金、设备、技术能力、业务范围等等;四是在必要的时候,应用函电等方式调查对方的上级单位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情况。
第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是否签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以下的无效合同不能签订: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四,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权利业务是对等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第五,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法,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其他必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完整、明确、详尽。采用示范文本的,应对照示范文本逐条审查是否填写清楚;双方协商议定的条款,要审查保证条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具体、是否便于操作。合同的每一条款,越具体越好,审查时考虑要周到,设想要全面,要不怕繁琐,防止因主要条款不齐备引发合同诈骗事件。
第六,审查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看手续是否齐备、文字是否确切,数字是否准确,是否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语法是否规范。合同条款应多用陈述旬,慎用限制词较多的句子,以避免产生歧义,保证合同的严肃性、严密性,减少合同纠纷,有力防范合同诈骗。
在涉外买卖合同中,除了审查上述六方面的情况外,还应审查外方当事人的公司(企业)名称、国籍、法定地址、资本总额、业务范围、公司(企业)的章程及该国或该地区注册登记的证件,公司(企业)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等情况。(阳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