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最怕遇到假公司、假经理、假资金,骗子虚晃一枪骗去货款,苦了企业。”一些厂长、经理见到笔者常提起此话题,寻求对策。
“虚晃一枪”骗术的特征,是经济骗子伪造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工厂)、“经理部”的营业执照、印章、资金担保书、工作证等,与企业签订买卖合同骗取货款。比如,1996年2月的一天,山东省临沂市某商场“经理部”的“林经理”与北京市某家电公司洽谈生意时,“林经理”向家电公司出示了伪造的某某商场提供的“80万元资金担保证明”及“80万元注册资金”营业执照,家电公司信以为真,冒然与“林经理”签订了供销合同,后被“林经理”骗走购空调款近60万元,家电公司后悔不已。
如何才能防范“虚晃一枪”买卖合同骗术?笔者认为,买卖合同等合同进行公证,是防骗的利器。
买卖合同等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之后,在法律上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它的作用体现在四方面:其一,可以防止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违法行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制止类似“虚晃一枪”之类的诈骗合同、无效合同、“霸王合同”的产生,使骗子骗术无法得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可以增强双方的法制观念,提高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合同经过公证,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限制了个别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合同时抱着试试看,不行就毁约的思想和行为。其三,增强合同双方履约的信心。有些人订立合同后,总担心政策变,领导换,合同到期难兑现。经过公证以后,合同有了更强的法律保障,当事人就可以放心大胆进行投资,从事经营,搞活经济。其四,可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合同在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协助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合同的内容合法、条款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明确,在履行中就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公证后”的条款,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或申请公证处出具赋予“强制执行证明”;一旦一方当事人毁约,另一方当事人即可持“强制执行证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再经过诉讼程序。
显然,买卖合同等合同进行公证,防骗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尤其是以下四类经营者务必注意以公证的方法防范诈骗:一是初涉商务的经营者;二是出于多种原因不便深究对方虚实的经营者;三是做大宗生意的经营者;四是平时办事缺乏细心的经营者。这样,类似上述例子中北京某家电公司受“虚晃一枪”买卖合同之骗就可以避免。(阳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