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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换芯案内幕调查 历时9个月仍无果
作者:  来源于:  发布时间:2007-3-14 20:32:00
笔记本换芯案内幕调查 历时9个月仍无果
http://tech.QQ.com  2007年03月14日08:22   腾讯科技

腾讯科技讯 3月13日下午,戴尔“换芯”案诉讼团代表、号称网上“维权斗士”的海欣蓝无奈地向腾讯科技表示,“至今我们还没有看到戴尔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认改正……”。

历时9个月的戴尔“换芯”案至今还没有一个圆满的收场,这让以海欣蓝为首的起诉团队很是无奈。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换芯”案将和解时,来自戴尔官方的说法称,戴尔并没有和诉讼团达成和解意见。“换芯”案起诉团代表海欣蓝表示,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意见。

而此时,距离3.15消费者维权日仅有3天之遥。

戴尔笔记本芯片被掉包 差价达200元

“这可是我用辛辛苦苦地积攒了大半年的工资买的电脑。”一谈起当初购买戴尔笔记本的经历,海欣蓝就控制不住激动的情绪。

2006年5月11日,海欣蓝通过戴尔的网上订购服务,买购买了一台型号为Inspiron 640M的笔记本电脑,价格为7760元。当时网页广告和订单上关于CPU的标注都是Intel酷睿双核处理器T2300。

6月初,因为光驱故障,海欣蓝和戴尔公司先后沟通多次,最终以升级内存和硬盘以及一封道歉信传真收尾。让海欣蓝没有想到的,他和戴尔之间的纠纷并没到此终结。

在一个偶然的电脑内存升级中,上海点击查看上海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的戴尔用户张敏意外地发现,在他购买的这款Inspiron 640M戴尔笔记本电脑内,CPU型号为Intel酷睿T2300E,而非订单上标明的Intel酷睿T2300。据了解,戴尔在国外市场上从没发生过类似现象。

“T2300与T2300E的区别在于前者支持虚拟化技术,价格比后者贵约30美元(240元人民币)。”一位熟悉芯片行情的人士这样告诉腾讯科技。

海欣蓝通过网上论坛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检查了自己的戴尔笔记本,发现自己购买的笔记本芯片也被掉包了,当时就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随后,海欣蓝立即联系了戴尔方面的工作人员,并向当地以及厦门点击查看厦门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希望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在一个本友会论坛上,海欣蓝意外地发现,相继有几十名戴尔用户反映了和自己一样的笔记本换芯经历,并在网上自发建了一个索赔QQ群(群号:26840852)。

他们希望戴尔能够承认错误,并把被“掉包”的笔记本换回去。但等来的消息是,Intel的T2300芯片早已经停产,戴尔只能退机还款,即:“消费者将机器寄回戴尔,当检查确认机器的部件没有人为损坏之后,一个月之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返款给消费者。”

戴尔承认换芯过错 但否认欺诈行为

订单上的CPU型号为Intel酷睿双核处理器T2300,但到手的型号变成了T2300E,部分戴尔用户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不满。

戴尔律师还表示,戴尔公司是按照英特尔公司的指示,认为T2300E的“E”是可选项标识,虚拟化功能更多应用于企业IT环境,对个人用户没有用处,戴尔公司没有欺诈的故意。

诉讼团成员则表示,戴尔提供的一份证据中,首封与英特尔公司交流邮件发送时间是2006年2月13日,此前戴尔早已知道T2300E电脑不支持虚拟化技术,与T2300电脑是不同的产品。同时,英特尔公司网站上也有这两款处理器明确报价,存在32美元差异。

诉讼团代理律师郭中方表示,在以上条件下,戴尔将“T2300”款电脑的真实情况予以隐瞒,使消费者只能选择标示为“T2300”、实为“T2300E”的电脑,且明知道有差价,具有从中获取利润的欺诈动机。 因此,戴尔应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承担责任。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戴尔提供了与合同内容不同的产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将所持电脑交给被告,被告届时应退还原告货款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差旅费100元和律师代理费1120元)”。而消费者提出的“按照笔记本电脑价格双倍赔偿”等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换芯案历时9个月 引发维权反思

诉讼团律师郭中方表示,虽然一审认定戴尔违约,但却未对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充分认定和支持。随后,他们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7年3月9日,集体起诉戴尔“换芯”涉嫌商业欺诈一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但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有消息称,该案很可能会和解。

恒德律师事务所申宇光表示,戴尔与消费者之间订立、履行的是买卖合同,而该买卖合同中对于核心部件CPU的型号的约定是清楚、明确的,戴尔的订单、出货单也均可以证明该约定的内容。据此,戴尔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消费者提供装有约定型号CPU的笔记本电脑。如果戴尔提供给消费者的笔记本电脑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是瑕疵履行,是违约行为,而且戴尔如果没有免责事由就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同样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戴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要求戴尔为消费者更换电脑、赔偿价格差价等。

据了解,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对“欺诈”的构成必须以故意为前提,但对是否故意,却很难认定。“消法”对“欺诈构成”也没有界定。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吴弘认为,但就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而言,消费者也很难证明戴尔是故意的。同时,基于现阶段的司法环境,法院在认定上拥有较大的自由度,所以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具有一定难度。最好的结果是通过协商平衡各方利益,达成“退货加损失赔偿”。

上海政法学院陈颖健博士也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各地消费者的诉讼全面展开后,戴尔公司将卷入集体诉讼漩涡。而诉讼若成功,定会改变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的一贯傲慢态度,并进一步改善中国消费者的维权环境。”

从2006年6月到2007年3月,戴尔换芯纠纷历时9个月,但至今仍没有实质性进展。这让以海欣蓝为首的诉讼团很是疲倦。

再过几天,就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海欣蓝表示,“折腾这么久了,我希望戴尔能够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能够拿出诚意来面对换芯过错。”至于如何赔偿,已经不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了。

“侵权成本过低,侵权收益很大;维权成本很大,而赔偿金额很低,共同构成了戴尔等跨国公司不注重中国消费者权益的土壤……”一位网友这样说道,在国内即使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一倍赔偿规定,在很多时候也根本无法触痛“侵权者”,因为他们的侵权代价太低了。

事实上,国内消费者遭到侵权以后,常常面临投诉无门的困境。而在国外,从政府职能机构、行业组织、民间组织到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组织,投诉渠道不仅多而且畅通。在美国,各级政府中设有30多个保护消费者的机构。其中,像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直接帮助消费者进行取证并向法院起诉,消费者只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即可。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最畅通的渠道。而目前国内维权渠道仍然不是十分通畅。

赛迪顾问计算机与软件咨询事业部分析师文芳表示,在许多相关侵权案中,国际品牌都在重复着双重标准,口碑甚好的外国品牌一到中国就面目全非,对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不管不顾。究其原因和中国的消费维权环境有关。“中国消费维权流程不够畅通,机构执行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专家呼吁,国内应尽快建立明确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也只有这样,消费者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文/李渝)

[责任编辑:liho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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